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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2012年03月22日 17:52  点击:[]

关于印发《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川教【2011】1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2.学校安全事故情况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安全事故 报告 办法 通知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印

(共印7份)

附件1: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安全事故情况,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等规章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实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按《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学校范围,下同)人员(含教职工、学生)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虽发生在校外,但涉及学生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三条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A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

(二)B类:因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的;

(三)C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四)D 类:因地震、雷击、大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热因素或学校无法预见原因造成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第五条 按事故地点情况,事故可分为两类:

发生在学校管辖区域内的事故为校内事故;

发生在学校围墙及校门外的事故为校外事故。

第六条 造成学校人员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按照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本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不包括学生因自身疾病在校外死亡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保卫处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快报应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也可经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同意后由保卫处或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后,再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时补签。

第九条 轻微事故情况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汇总处理,每年7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在通过纸质文件向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为方便统计、管理,还应填报《学校安全事故情况报告表》。

第十一条 事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各部门将掌握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按规定报告事故,应报告省教育厅的,必须报至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

第四章 事故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处理、善后工作情况。在事故结案后,要尽快报告结案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准确的人员伤亡数字和初步的经济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三)伤员救治情况;

(四)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情况(包括学校与家属双方达成协议或经调解形成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如事故处理时间较长,应及时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事故结案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二)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及处理情况;

(五)事故总结、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结案报告在有关部门作出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出。

第十六条 若事故发生到结案时间较短,可将分类事故报告合并报送,但报告内容应齐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的,提请行政监察机关按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且无法说明未及时上报正当理由的;

(二)故意少报或漏报伤亡人数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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